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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非法拘禁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某甲,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家属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礼泉县),现系西安市高新区**广场****投资公司股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西安市**路**府**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系西安**路**大厦**层**公司员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系浙江省平湖市**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8月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王某乙、董某某、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专业讨债公司(**管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在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王府井商场找到与其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被害人王某丙,并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乙赶往上述地点帮忙讨债。王某乙纠集被告人董某某、蒙某某赶赴王府井商场与王某甲、朱某某(王某甲丈夫)汇合。在向王某丙索要欠款未果后,被告人王某甲打了王某丙额头,致王某丙额头流血。随后,王某甲拿走王某丙的手机,并指使王某乙紧跟着王某丙。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蒙某某随即将王某丙带至咸阳市礼泉县城关镇皇尊宾馆房间,将王某丙拘禁于宾馆客房内。8月6日早上,被告人蒙某某离开。之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将王某丙带至位于咸阳市**路**小区**号楼的王某甲父亲王某丁的住所。在向王某丙索要欠款未果后,王某甲扇了王某丙两巴掌,并再次指使王某乙将王某丙带回皇尊宾馆。8月7日早上,被告人董某某离开皇尊宾馆。之后王某乙开车将王某丙拉至位于咸阳县礼泉县中山街的王某乙叔叔王某戊的住所,并将王某丙在上述地点拘禁至8月11日。后因王某丙母亲报案,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将王某丙带到西安交给张某某,并由张某某以报案为名将王某丙送至唐延路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指认照片;

6.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

8.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认罚;2、殴打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因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因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因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各四份;

4.散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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