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52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搭乘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昭阳区**路**石棉瓦厂门口附近路段摔倒,造成王某乙左脚受伤。当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云C*****轿车与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乙家门口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当日12时46分至13时18分,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向昭阳交警一大队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报称自己驾车撞伤被告人王某乙致其左脚受伤。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提交理赔申请,骗取保险金额人民币914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陆张。
4.云C*****号北京现代轿车及车钥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