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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5人,开车从其居住的南充市顺庆区**镇**路**小区后门出来,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顺庆区疫情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5日颁布对全区居民小区和村(组)实施“临时封闭管理”公告,每户家庭每两天凭出入证一人出入一次。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曾某某、苟某某、刘某某、屈某某等人,根据该办事处安排到该小区巡逻、值守时,见车上多人准备出门,曾某某等人到车前对其宣传疫情期间相规定,王某乙下车后与曾某某等人理论发生争执后,用拳头殴打曾某某等人。王某甲下车后与苟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打苟某某等人,并捡起一块砖头,威胁要砸办事处的巡逻人员。王某丙下车后,抓住屈某某等人的衣领进行推搡。至屈某某、苟某某等人头部、眼部、胸部、眼部多处软组织抓伤、挫伤,造成疫情期间小区门口几十人聚集、秩序混乱、多辆车无法通行持续时间近半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及各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止疫情扩散的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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