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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2199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屯昌县人,无业,住海南省屯昌县****农场****号。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岭**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2200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为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等人在屯昌县****北路吃夜宵时,以要购买十斤牛肉为借口故意为难经营“**夜宵店”的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乙就此事向被告人王某乙进行解释时,被被告人王某乙使用拳头殴打接着持砍刀进行追赶。被告人王某乙未追赶到符某乙遂返回夜宵店与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等人继续吃夜宵,随后在看见符某甲、符某乙等人从**宾馆路口经过时,被告人王某甲持一把砍刀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林某某再次对符某甲、符某乙进行追赶,追赶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林某某拿石头丢向符某乙。符某甲、符某乙等人逃跑躲藏起后才免于被伤害到。

被告人王某乙、林某某在追打符某甲、符某乙未果后,被告人林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王某乙以及其朋友王某丙准备回家,在途径屯昌县******号附近时,遇见对向骑摩托车过来的王某丁、李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因看王某丁不顺眼遂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乙下车抓住王某丁的衣领使用拳头对其头部进行殴打,被告人林某某见状也下车对王某丁拳打脚踢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某甲持刀返回时看到被告人王某乙、林某某在殴打王某丁,丢下砍刀随手捡起一根木棍对王某丁进行殴打。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某丁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羁押收押证明、就医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符某乙、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在公共场合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随意殴打王某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红枫

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书 记 员:杨春杰

2020226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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