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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三人预谋,张某某负责提供场地、电脑、与上级赌场联系,王某乙和王某甲负责提供资金,在**镇**村张某某家中,通过网络赌博网站注册账户,以“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吸引村民到家中进行赌博,从而获取该网站返还张某某等人注册账号总流水的千分之八的利润分成,王某乙、王某甲各占利润分成的40%,张某某占利润分成的20%。从该赌场开设至今,张某某非法获利三千余元,王某乙、王某甲各获利六千余元,三人共计获利一万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郭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勘验笔录;

4.​ 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三人分工明确,张某某提供场地、设备、与上级赌场联系,王某乙、王某甲负责提供资金,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王某乙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张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林

检察官助理:陈杰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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