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8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彦,山东国杰(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街**号**房,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2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2月1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2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4月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先后开设赌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底至2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丙先后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自家附近的毛坯房和自家里以“牌九”比大少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员达10余人。
2.2020年2月中下旬至3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提议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丁表示同意,被告人王某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具,在琼海市塔洋镇孟里村委会岭南村土地公庙附近空地处和王某甲家车棚内以“牌九”比大少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员达10余人。
2020年3月7日,上述流动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0990元、赌具骨牌一副、瓷碗一个、骰子一对。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20年3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丙于次日投案,被告人王某丁于2020年6月15日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赌资;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社会危险性证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戊、王某已、王某庚、赖某某、王某辛、郑某某、王某壬、王某癸、王某丑、王某寅、王某卯、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其四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荣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现取保候审
于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362753****、1369891****、1828966****、1811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涉案财物赌资、赌具,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