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街**号。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91979********,满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街**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北省涞水县**酒楼厨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街**号。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99********,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街**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2000********,满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8********,满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1月26日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范某某、王某丙、单某某、王某丁、穆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上述九名被告人均于2018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均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范某某、单某某、王某丁、穆某某、刘某某、王某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拆迁款发放一事对被害人王某己(男,50岁)心存不满,后与被告人王某乙商量教训王某己。2018年8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丙驾驶被告人王某戊提供的轿车,拉载被告人单某某、穆某某、王某丁、刘某某来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东路,驾车将王某己撞倒,后被告人单某某、穆某某、王某丁、刘某某持棍棒殴打王某己,造成王某己腰椎L2、3、4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王某己本次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18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范某某、单某某、王某丁、穆某某、刘某某、王某戊于2018年9月3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杨某某、钱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范某某、单某某、王某丁、穆某某、刘某某、王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范某某、单某某、王某丁、穆某某、刘某某、王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上述九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丙、单某某、王某丁、穆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戊现均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