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妚某甲”,曾用名王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3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妚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妚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7日、4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陈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喝酒时,王某甲的堂弟王某丁(2004年11月4日出生)打电话告诉王某甲,称其在学校被人殴打了。接着,王某甲就叫上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到澄迈县大丰镇大丰中心学校找王某丁,后由王某丁带他们四人在澄迈县大丰镇大丰中心学校学生公寓1号楼处找到殴打王某丁的张某甲。随后,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就冲上去用拳、脚、垃圾铲殴打被害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的右侧肋骨骨折。尔后,王某甲、王某乙等四人便逃离现场。
经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的右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已共同赔偿人民币16000元给被害人张某甲,并取得张某甲及其家属的谅解。
2019年6月17日,王某甲到澄迈县公安局大丰派出所投案;2020年3月5日,王某乙、徐某甲、陈某某到澄迈县公安局大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王某丁、徐某乙、孙某某、赵某某、廖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燕玉
书 记 员:潘在能
2020 年 4 月 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澄迈县**镇**宿舍,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号,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王某乙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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