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01966********,汉族,大专文化,系威海**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巷**号**室,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2017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室。2014年7月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日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均为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2008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日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环翠区**路**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2008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1日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均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17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被害人汪某某与时任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孙家疃村村委书记的李某某口头约定,租用该村老婆夼废旧采石场建设养貂场,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约定租用时间。2006年养貂场建成后,汪某某只交了一年的租金,之后再未交过租金,也未办理任何土地建设使用手续。2017年,该养貂场所占土地被威海市环翠区列为违法建设治理范围,要求于2017年12月份之前完成治理,但汪某某坚持不拆除自建房屋。曾在孙家疃镇干过工程的被告人王某甲答应孙家疃村村委书记孙某丙帮助拆除上述房屋,遂于2017年7月2日下午,带领被告人王某乙、孙某甲、曹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到孙家疃村老婆夼山上查看要拆除的被害人汪某某的自建房屋,并将此事交待给被告人王某乙、孙某甲去处理。7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乙、孙某甲纠集被告人孙某乙、刘某某等二十余人在威海市区**路**号老运管处附近聚集,共同商量房屋拆除事宜。7月3日凌晨0时许,该伙人持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木棍等工具,分别乘车至孙家疃村老婆夼山上,按照事先的分工,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乙采取断电、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及妻子苗某某控制在房屋内,限制其拨打电话报警,并指挥事先联系好的铲车,强行推倒数间房屋,同时造成房屋内的大量物品被毁坏。被告人孙某乙负责在派出所附近盯梢,查看有无处警情况。被告人刘某某在汪某某家的院子门口查看情况。经价格部门认定,被损坏导致流失的2000升20号柴油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60元、一台西门子BZB174型冰箱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5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215元。对于其他物品,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为:被损毁的房屋、貂棚、电视、录音机、摩托车等物品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损坏的铝合金门窗、防盗网等铝合金制品,因提供资料不全且无法补正,决定不予受理。案发后,孙家疃村村委书记孙某丙多次与被害人汪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刘永晓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对王某乙、于恒滨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乙、孙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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