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王某乙、陈某某至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害人汪某某经营和居住的**商店内,盗窃作案3起,窃得香烟计20条。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作案2起,窃得香烟计17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王某乙至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害人汪某某的**商店内,窃得香烟硬中华1条,南京(硬金砂)1条,金陵十二钗1条。经盐城市烟草公司射阳分公司证明,南京(硬金砂)市场零售指导价为150元每条。
2.2020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王某乙、陈某某至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害人汪某某的**商店内,窃得香烟钓鱼台(硬84mm细支)1条,黄鹤楼1条,红杉树1条,玉溪2条,硬云烟1条。经盐城市烟草公司射阳分公司证明,钓鱼台(硬84mm细支)市场零售指导价为500元每条。
3.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王某乙、陈某某至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害人汪某某的**商店内,窃得香烟南京(硬红)2条,利群(硬长嘴)1条,芙蓉王(硬金)1条,云烟(软珍品)1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3条,细支云烟1条,南京雨花石1条,小黄金叶1条。经盐城市烟草公司射阳分公司证明,南京(硬红)市场零售指导价为120元每条,利群(硬长嘴)市场零售指导价为220元每条,芙蓉王(硬金)市场零售指导价为250元每条,云烟(软珍品)市场市场指导价为230元每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市场指导价为220元每条。
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窃部分香烟由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20元。汪某某对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查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7.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77014****);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99515****);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77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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