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8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3年8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
上述三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樊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惠东县多祝镇新桥路**号门前盗走黄某某一辆三轮摩托车,后该车被樊某某使用并被缴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25元)。同月19日2时许,王某甲、樊某某与被告人王某乙在多祝镇三条巷路边盗走蒋某某一辆三轮摩托车,因该车无电瓶不能打火,三人将该车遗弃在路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40元)。同月20日1时许,王某甲、樊某某、王某乙在多祝镇爱华街**号门前盗走魏某某一辆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43元)。同月24日1时许,王某甲、樊某某、王某乙在多祝镇平安中路**手机店门口盗走张某某一辆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7元)。后两辆被盗摩托车被三被告人切割后以废品变卖。2020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5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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