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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2********,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200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尔祖五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7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组**号。2013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7********,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2010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尔祖五沙、马某某、吉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许至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尔祖五沙、马某某、吉某某等五人经事前共谋后,由王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长安面包车,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大道一段南侧“佳兆业”工地9号楼负一楼库房处,采用破锁及徒手搬运的方式,将该库房内新采购的一批价值42907元(合计480圈)的电线搬至工地北侧院墙边后,再将所盗电线抛出围墙装车运走。上述五名被告人连夜将盗窃所得线圈转运至眉山市境内销赃后获赃款12000元并平分。

2020年9月23日,上述五名被告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尔祖五沙、马某某、吉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尔祖五沙、马某某、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尔祖五沙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尔祖五沙、马某某、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尔祖五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源

                                               2021年1月27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尔祖五沙、马某某、吉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共伍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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