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5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5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别名王某丁),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2********,汉族,文盲,群众,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70406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先后两次到山亭区**镇**基地盗窃2个桌面台子、1个水泵、50米管子、41个铁凳子、1个电冰柜等物品,价值2454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是盗窃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掩盖罪行,包庇、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户籍信息、收据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使他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淑君
检察官助理:代蓓蓓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845****;被告人王某乙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06207****;被告人王某丙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80637****;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06207****;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