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王某甲,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建设有限公司水电工,住扬州市宝应县********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建设有限公司水电工,住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建设有限公司水电工,住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分别听取了三名被告人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在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均系江苏省**建设有限公司水电工,负责本市泉山区湖北路新盛广场在建项目的水电安装工作。2020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事先预谋,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由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在外接应,被告人王某乙爬窗进入工地仓库,盗窃**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全新未使用的WDZC-BYJ-4mm2、WDZC-BYJ-2mm2等多种型号电线共计187卷。经认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6065元。随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线作为废品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9600元被二人分赃。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被告人王某乙在外接应,被告人吴某某爬窗进入在上述地点另外的仓库,采用齿轮剪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WDZA-YJY-4*240+1*120、WDZA-YJY-4-185+1*95等多种型号电缆约350公斤。经认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200元。随后,三名被告人将所盗电缆作为废品出售给刘某某,得款人民币9000余元被三人分赃。

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被盗部分电缆、电线已发还被害单位,三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顾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4. 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 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松

检察官助理  张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