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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住安宁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辩护人:刘玉萍,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王某丙”),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家住昭通市昭阳区********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8月16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辩护人:李加川,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家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前罪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2000元,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辩护人:赵学华,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雷某乙”),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辩护律师:李卓奚,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姬云,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家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30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3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家住隆阳区**街道****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辩护律师:杨秋云,云南苏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矣天能,男性,1991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9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6月7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019年3月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李玉文,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姚某乙”),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被告人王明国(绰号“八国”),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家住昭阳区********组。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被告人王某丁(绰号“王某戊”),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组。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洲,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己(绰号“王某庚”),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号。因赌博,于2015年9月29日被安宁市公安局连然派出所罚款2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李长春,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彝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8日被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黄瑜,云南宁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号。因盗窃,2010年9月26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2013年4月1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殴打他人,2013年8月27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普学喜,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辛,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村委会****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8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辩护律师:苏志宏,云南苏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壬,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6040653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王文盛、廖雄,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县******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新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李某丁”),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新平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李丽萍,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熊某乙”),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2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家住巧家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辩护人:代艳艳,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0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家住巧家县**镇发****号。因吸毒,于2017年11月9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被告人成某甲(绰号:“成某乙”),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128199704126938,汉族,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家住镇雄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被告人李某戊,男性,199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旬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本案,于2018年8 月21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易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被告人李云龙,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家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2018年5月18日被安宁市连然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20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矣天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姬云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熊某甲、张某甲、成某甲、李某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明国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辛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己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壬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云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每次15天(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1日、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雷某甲、姬云、李某甲、姚某甲、王明国、王某丁、刘某甲、王某壬、蒋某甲、刘某甲、李某丙、陈某甲、熊某甲、张某甲、成某甲、李某戊等人先后从云南省安宁市等地来到易门县,与易门本地的被告人王某己、王某辛、矣天能、赵某甲聚集在一起,结伙到易门县开设的多个赌场进行占股、高利放贷、收取“保护费”,逐渐形成以“安宁人”为称号,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雷某甲、矣天能为纠集者,被告人姬云、李某甲、姚某甲、王明国、王某丁、刘某甲、王某壬、蒋某甲、刘某甲、李某丙、陈某甲、熊某甲、张某甲、成某甲、李某戊、王某己、王某辛、赵某甲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该团伙在易门县内实施非法拘禁五起、抢劫四起、敲诈勒索三起、寻衅滋事三起和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犯罪,以及实施七起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易门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实施的违法事实

(一)2017年2、3月,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甲得知王某辛开了赌场后,便到王某辛开设的赌场强行向王某辛索要了300元。

(二)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害人高某甲在吴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向王某乙等人借高利贷13万元。2018年1月,因高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乙组织赵某甲等人多次到易门县**街道**社区****号高某甲家中索债,多次对高某甲进行滋扰,高某甲被迫离家外出躲债。随后,被告人王某乙持高某甲7岁孩子的照片对高某甲母亲进行威胁讨债,高某甲家被迫卖房还债。

(三)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害人陈某乙在马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向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借高利贷50000元。2018年1月,因陈某乙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采用恐吓、滋扰家人的方式向陈某乙索债,陈某乙被迫离家外出躲债。

(四)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4月中旬,被害人高某乙在王某癸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向王明国等人借高利贷10000元。2018年5月,因高某乙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明国采用恐吓、滋扰的方式向高某乙讨债,高某乙被迫偿还16000元本息。

(五)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乙、赵某甲等人为索要张某乙所欠高利贷,采用滋扰的方式多次去到易门县**街道**村张某乙家向其父母讨债。

(六)2018年4、5月,李某己和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甲、胡某甲在易门县**街道**社区杨某甲经营的农家乐开设赌场期间,向被告人王某乙借高利贷98000元,后被告人王某乙采用滋扰、恐吓的方式讨债,李某己被迫贷款还债。

(七)2018年6月,被害人欧某甲在赌场向被告人王明国借高利贷18000元。2018年7月,被告人王明国采用恐吓、滋扰、到欧某甲家中索要的方式向欧某甲讨债,欧某甲被迫偿还64000元本息。

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一)2016年9月的一天,因被害人夏某甲到易门县**街道****号二楼赌场赌博中,向被告人刘某甲借高利贷10000元人民币无力偿还,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将其带至易门县**街道****宾馆三楼非法拘禁20余小时,夏某甲被迫偿还13000本息才脱身离开宾馆。

(二)2017年4月,被害人雷某丙到易门县**街道“**”超市二楼赌场、王某子家开设的赌场赌博期间,分别向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雷某甲、姬云、王某壬、姚某甲、唐某甲(另案处理)借高利贷赌博,当天凌晨赌博结束后因雷某丙无力偿还高利贷2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壬将其带至易门县**街道**宾馆**号王某壬住宿房间,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壬看守至当天中午12时许,又将其带至易门县**街道王某子家开设的赌场内交由被告人雷某甲、姬云、姚某甲和唐某甲看守至次日凌晨,再将其带至易门县**街道****宾馆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住宿房间交由两人看守至当日中午12时连续讨债。中午12时许,雷某丙提出让其友朱某甲接去借钱还债,经被告人王某甲同意后,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才让朱某甲将雷某丙接走,后雷某丙因无力偿还高利贷离开易门躲债。雷某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6小时左右。

(三)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害人张某丙在易门县**街道**广场**网吧旁二楼、**街**楼上等赌场中以日利息为5%先后向尹某甲累计借款88000元,向金某甲累计借款84000元,向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累计借款22000元。后因无力偿还高利贷,张某丙被迫前往昆明躲债。2017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8时许,金某甲、尹某甲、顾某甲、朱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易门县**街道**宾馆路口处发现张某丙,便向其索要高利贷,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李某丙、周某甲、雷某甲、王明国、蒋某甲、李某甲、赵某甲等人先后赶到**宾馆路口。顾某甲提议将张某丙带至其办公室索债,当天晚上,因张某丙无钱偿债,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甲、王明国、刘某甲、蒋某甲、李某丙、赵某甲和金某甲、顾某甲、尹某甲、朱某乙等人共同到张某丙家中索债未逞。顾某甲、朱某乙和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商议后将张某丙带至易门县**街道**酒店**房间,交由金某甲、尹某甲两人看守。次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蒋某甲、王某乙和顾某甲、金某甲、朱某乙、尹某甲等人又将张某丙带至其家中索债,张某丙父亲不愿为其偿债,便又将张某丙带至宾馆看守。第三天下午3时许,张某丙被迫给刘某甲、顾某甲、朱某乙、金某甲、尹某甲等人写欠条后才脱身离开宾馆。被害人张某丙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

(四)2017年11月6日,被害人胡某乙到易门县**街道**街赌场赌博期间,向被告人蒋某甲借高利贷12000元。因胡某乙无力偿还,2018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王明国、姬云在易门县**保险公司旁一烧烤店内发现胡某乙,将其带至易门县**街道**宾馆王某甲所住**房间看守。后姚某甲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蒋某甲、李某丙,两人随即从安宁赶到易门,在宾馆房间内李某丙踢打胡某乙逼其还债,后又将胡某乙带到易门县**街道**宾馆房间内,逼迫胡某乙写下45000元的借款合同。为防止胡某乙逃跑,被告人蒋某甲、李某丙尾随胡某乙回家看守,向胡某乙父母等家人讨债,对胡某乙和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随后蒋某甲、李某丙持续尾随胡某乙向他人借钱、回家、上下班,下班后将其带回宾馆看守。其间,被告人王某甲、姬云、王某壬等人在宾馆先后轮流看守胡某乙。2018年1月23日,胡某乙被迫用卖房订金偿还蒋某甲45000元高利贷,王某甲等人才停止对其非法控制,胡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达20余日。

(五)2017年间,被害人王某丑在赌场内赌博时,向被告人赵某甲借高利贷20000余元。2017年底的一天,为逼迫王某丑偿还高利贷,被告人赵某甲和谢某甲、李某庚(两人另案处理)将王某丑带至易门县**街道**宾馆一房间内,由李某庚、谢某甲看守,王某丑被限制人身自由达10余日。

三、抢劫的犯罪事实

(一)2016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辛、矣天能、唐某甲(另案处理)和杨某乙、董某甲、谷某甲、雄某甲、严某甲(五人均另案处理)在易门**农家乐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辛邀约蒋某甲、李某辛、杨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放风、打杂。赌博中因王某辛、唐某甲等庄家输钱多,参赌人员黎某甲等人赢钱多,王某辛、唐某甲等人遂暂停赌博,被害人黎某甲、马某乙等人离开赌场。王某辛、唐某甲等八名股东商议后,决定将黎某甲等人叫回赌场,欲强行要回黎某甲在赌场赢的钱。遂安排杨某乙打电话以约赌为由骗黎某甲重新返回赌场参赌,黎某甲、马某乙返回**农家乐,王某辛、唐某甲等人围住两人殴打、恐吓逼迫黎某甲、马某乙承认赌博作假,因两人不认,王某辛、唐某甲安排蒋某甲、李某辛、杨某丙等人挟持黎某甲、马某乙上车带往**水库欲继续逼问,途中因王某辛等人得知黎某甲同伴报警,便将黎某甲、马某乙带至易门县人民医院治伤,民警出警到医院调查前,王某辛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便让蒋某甲、杨某丙为其顶罪,并给二人每人1000元人民币。

(二)2017年11月的一天,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雷某甲的纠结下,被告人陈某甲、王明国、王某丁等人以马某甲等人在所开设的赌场内使用扑克牌作弊导致其输钱为由,先后将马某甲、杨某丁、杨某戊、金某甲叫到王某甲等人住宿的易门县**街道**路**宾馆**房间,对马某甲等四人进行威胁恐吓、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明国、陈某甲还殴打金某甲,威逼马某甲、杨某丁、杨某戊、金某甲赔偿10万元,马某甲等四人被迫同意。当晚马某甲等四人被迫交出2万余元现金,同意用二辆轿车作抵押并交付一辆雪弗兰轿车,写下7万元欠条,答应欠款每天由王某甲等人到赌场拿至偿清。跟随王某甲等人在宾馆房间内的被告人赵某甲、王某己随后又威逼马某甲等四人偿还自己在赌博中输的钱,马某甲等四人被迫答应赵某甲每天来赌场拿钱,王某己来赌场占干股分红。次日,马某甲等人将一辆现代轿车交给王某甲等人抵押,杨某戊拿给雷某甲5000元。王某甲等人先后从马某甲等四人开设的赌场上拿得7万余元后,将两辆车归还马某甲。赵某甲拿得6000元,王某己拿得5000元分红。

(三)2017年2、3月份,被害人王某丑在赌场赌博后,向被告人王某乙借高利贷10000元、向被告人赵某甲借高利贷20000元,后无力偿还。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丑在易门县**街道“**KTV”被赵某甲发现,赵伙同谢某甲、李某庚(两人另案处理)带至易门县**街道**附近打印店写借条,途中赵某甲电话告知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丁赶到打印店,对王某丑进行殴打后,赵某甲逼迫王某丑写50000元的借条,经讨价还价,王某丑写下28000元的借条交给赵某甲,王某乙逼迫王某丑写下20000元的借条。王某丑共交给赵某甲28000元。

(四)2017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易门县**街道**宾馆旁的赌场内,被告人王某乙、赵某甲以被害人严某甲在赌博发牌时换牌导致两人输钱为由,将严某甲带至豪晨宾馆对面的空地上,威逼严某甲归还两人在赌场内参赌输的钱,严某甲被迫写下16000元的欠条交给王某乙,被告人赵某甲当场从严某甲处劫得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多次从严某甲处得到现金共计16000元。

四、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一)2017年4月的一天,因雷某丙被朱某甲接走后外出躲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雷某甲、姬云、姚某甲、李某甲和唐某甲(另案处理)以雷某丙系朱某甲接走为由,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周某甲、雷某甲、姬云、姚某甲、李某甲和唐某甲将朱某甲约至易门县**街道**网吧门口,以不还钱就到家里闹恐吓朱某甲,随后又多次打电话恐吓、滋扰朱某甲,致使朱某甲心生恐惧,只得向他人借款25000元,陆续将钱交给上述被告人。

(二)2018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矣天能、王某己、刘某丁(另案处理)以被害人武某甲在参赌人员中散布矣天能等人开设赌场使用的扑克牌有问题、影响赌场的生意为由,约武某甲到易门龙泉河**茶室“谈判”处理,被告人矣天能、王某己、和刘某丁威逼武某甲赔偿三人30000元。因案发,2019 年2月10日被告人矣天能等人将30000元还给武某甲。

(三)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矣天能以被害人肖某甲安排人殴打被告人矣天能、刘某甲,并砸坏驾驶车辆为由,约肖某甲到易门县**街道**茶室“谈判”处理,被告人矣天能、王某己和刘某丁(另案处理)威逼肖某甲赔偿70000元。

五、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一)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甲、雷某甲、刘某甲、王某丁酒后在易门县**街道**会所娱乐,因争相向酒吧女送花环斗气,先用玻璃杯打砸张某丙、李如亮等人,又围上殴打,致李如亮左额部受伤。经鉴定,李如亮损伤为轻微伤。

(二)2018年4月23日17时许,因王某癸不愿和王某乙等人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丁、李某丙、王明国、王某寅(另案处理)等人到易门县**街道**村路口殴打王某癸,致王某癸全身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癸损伤未达轻微伤。

(三)2018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甲、王某丁和李某壬(另案处理)酒后在易门县**街道**会所娱乐,以张某丁等人看他们为由,先用啤酒瓶打张某丁、王某卯、孙某甲,又围上殴打,致王某卯左眼眶受伤。经鉴定,王某卯本次损伤为轻微伤。

六、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1.赛鸽协会等赌场

2016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辛、王某己和郄某甲、杨某乙、董某甲、谷某甲、雄某甲、严某甲(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易门县**街道**对面一出租房、易门县**街道**路**号“**”二楼开设赌场,后郄某甲、被告人王某己退出,被告人矣天能加入后,上述人员继续在**协会、**小区王某子家、**农家乐、易门**农家乐等地开设赌场,多次邀约马某丙、李某癸、王某子、卜某甲、武某甲等多人在赌场里以“捞腌菜”“龙虎”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30余万元。并邀约蒋某甲、吴峰、李某辛、杨某丙(四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放风、打杂等。其间,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姬云、周某甲、王某壬和刘某丁、唐某甲(两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日利息3%或5%在赌场中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赌场占股。

2.瑞鑫超市等赌场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间,吴某甲、杨某己、魏某甲、魏某乙、李某子、高某甲、段某甲、杨某庚(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易门县**街道**路**号(段某甲经营的羊肉馆)、中心街**号“**超市”二楼、中心街**住宅区**、**号二楼开设赌场,段某甲、杨某庚退出后,上述人员先后在**路**号二楼(**宾馆对面出租房)、**路**号四楼开设赌场,多次邀约李某丑、周某甲、杨某辛、普某甲、王某子、严某甲等多人在赌场里以“捞腌菜”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王某乙在赌场强行占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姚某甲、蒋某甲、王某壬、雷某甲、李某丙和李某子(另案处理)以日利息5%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

3.和顺街51号赌场

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马某甲、杨某丁、杨某戊、金某甲(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易门县**街道**街**号二楼开设赌场一段时间后,杨某丁、杨某戊(两人均另案处理)退出,唐某甲(另案处理)进入赌场强行占股、参与分红,多次邀约陈某丙等人在赌场里以“捞腌菜”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王某乙等人以日利息5%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

4.尖端水族馆赌场

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癸、佐某甲、朱某丙、陶某甲、杨某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易门县**街道**街**三楼开设赌场,多次邀约胡某乙、王某辛、刘某甲、赵某甲、王某子等人在赌场里以“捞腌菜”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5余万元。其间,被告人王某丁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及“抽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王明国以日利息5%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

5.南屯村34号等赌场

2018年2月,李某寅(另案处理)和钱某甲、王某辰(二人均已判决)在易门县**街道**社区**村**号楼房开设赌场,2018年3月,钱某甲邀约被告人王某己作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经营。2018年2月下旬至3月,被告人王某己和李某寅、钱某甲、王某辰先后邀约参赌人员到所租房屋及易门县**街道**社区纸箱厂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四人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到赌场强行占股参与分红,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壬、蒋某甲、姚某甲、李某甲、李某丙以日利息5%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

6.杨某甲农家乐赌场

2018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甲和李某己、胡某甲(两人另案处理)在易门县**街道**社区杨某甲经营的农家乐,多次邀约多人在赌场里以“捞腌菜”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5万余元。其间,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甲等人以日利息5%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

7.陶庄农家乐等赌场

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矣天能、王某己、刘某甲和刘某丁(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易门县**街道平滩子等地开设赌场,多次邀约参赌人员武某甲等多人在赌场里以“龙虎”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0余万元。其间,刘某甲等人以日利息5%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

七、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雷某甲、熊某甲从外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小麻)到易门县**街道的赌场进行贩卖。为能迅速非法获利,被告人王某甲、雷某甲、熊某甲还多次将毒品小麻贩卖给赌场外的不同吸毒人员。被告人王某甲、雷某甲、熊某甲还先后安排被告人姬云、张某甲、李某甲、成某甲在易门县**街道零星贩卖毒品小麻给多名吸毒人员。2018年6月,成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戊到易门帮王某甲等人零星贩卖毒品小麻。2018年8月21日,易门县公安局民警在易门县**街道**小区后门公厕内将准备交易毒品的熊某甲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43颗,净重4.1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雷某甲、熊某甲共计贩卖毒品小麻4871颗,合计465.22克;被告人李某甲共计贩卖毒品小麻794颗,合计75.82克;被告人姬云共计贩卖毒品小麻188颗,合计17.95克;被告人张某甲共计贩卖毒品小麻387颗,合计36.96克;被告人成某甲贩卖毒品小麻78颗,合计7.44克;被告人李某戊贩卖毒品小麻283颗,合计27.02克。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成某甲与李某戊在易门单独贩卖毒品小麻给多个吸毒人员。8月20日下午,成某甲邀约被告人李云龙到易门县**街道,并安排李云龙负责送小麻给吸毒人员,由李某戊带李云龙熟悉贩卖毒品小麻市场。8月21日,易门县公安局民警在易门县**街道**宾馆前将准备交易毒品的李某戊抓获,当场从李某戊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4颗,后民警到成某甲、李某戊、李云龙共同租住的**旅社**房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麻,经称量从李某戊处、**旅社**房间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47.5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被告人成某甲、李某戊共计贩卖毒品小麻合计91.01克;被告人李云龙共计贩卖毒品小麻合计50.62克。

具体分述如下:

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雷某甲在易门县**街道先后将毒品小麻贩卖给朱某乙、郄某甲等17人吸食,共计1275颗,合计121.76克。

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熊某甲在易门县**街道先后将毒品小麻贩卖给朱某乙、郄某甲等19人吸食,共计1793颗,合计171.23克。2018年8月21日,当场抓获熊某甲并查获43颗毒品小麻,净重4.15克,上述共合计175.38克。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王某甲的安排下,在易门县**街道先后将毒品小麻贩卖给郄某甲等13人共计794颗,合计75.82克。

2018年4至6月,被告人姬云在熊某甲的安排下先后7次将毒品小麻送到易门县**街道的**宾馆、**酒店、**门口、**大厦贩卖给吸毒人员,共计68颗。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姬云在王某甲的安排下,先后两次将毒品小麻送给成某甲贩卖,共计100颗。2018年6月,被告人姬云先后两次将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燕庆娟,共计20颗。被告人姬云共贩卖毒品小麻188颗,合计17.95克。

2017年7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雷某甲、熊某甲的安排下,在易门县**街道先后贩卖毒品小麻给朱某乙等6人共计342颗。2017年11月9日民警将张某甲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小麻45颗。被告人张某甲共计贩卖毒品小麻387颗,合计36.95克。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成某甲、李某戊在王某甲等人的安排下,先后在易门县**街道贩卖毒品小麻。成某甲将毒品小麻多次贩卖给燕某甲等4人共计78颗,合计7.44克。李某戊将毒品小麻多次贩卖给金某乙等8人共计283颗,合计27.02克。

2018年7月至8月21日,被告人成某甲、李某戊合伙在易门县**街道贩卖毒品小麻,并先后将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孟某甲等9人共计423颗,合计40.39克。2018年8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李云龙在成某甲的安排下,在易门县**街道先后六次将毒品小麻共计32颗(合计3.05克)按照李某戊的安排送到中心街宾馆门口、遇见酒吧等地点,第七次准备将4颗毒品小麻送到中心街宾馆前,因发现可疑,后交由李某戊送,李某戊在送小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李某戊身上扣押小麻4颗。当日易门县公安局民警到成某甲、李某戊、李云龙租住的**旅社**房间查获毒品小麻,经称量从李某戊处、**旅社**房间查获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47.5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成某甲、李某戊共贩卖小麻合计91.01克,被告人李云龙合计贩卖毒品小麻50.62克。 

2018年8月20日,民警在楚雄州南华县1987年主题公寓酒店抓获王某乙、王明国。

2018年8月21日,在易门县龙泉街道孙琼丽出租房抓获雷某甲,在豪晨宾馆对面抓获李某甲,在鑫鑫旅社抓获成某甲、李云龙,在安宁市官厢街街口抓获李某丙。

2018年8月22日9时,民警在安宁市康元路与云化路交叉路口抓获张某甲、姚某甲。

2018年8月27日,民警在安宁市金色时代广场地下停车场抓获王某甲,在安宁市和平大道和宝兴路交叉路口抓获周某甲。

2018年8月29日8时50分许,王某辛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18年10月8日,赵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18年10月11日,民警在安宁市昆钢第一小学门口抓获刘某甲。

2018年10月29日,民警在安宁市车辆管理所抓获蒋某甲。

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安宁市连然华府北苑小区内抓获王某己。

2018年11月27日,民警在峨山县小街镇普家苍村抓获陈某甲。

2019年1月1日,民警在威宁县公安局岔河派出所抓获姬云。

2019年2月11日14时11分,王某壬到贵州省怀仁市公安局合马派出所投案。

2019年2月17日,王某丁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洒渔派出所投案。

2019年2月19日15时许,矣天能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19年2月28日15时55分许,民警在安宁市在广福路和金源大道交叉口海伦国际1号楼114号门前抓获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车辆等;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3.证人王某癸等108人的证言;4.被害人夏某甲、雷某丙、张某丙等27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等24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高利贷,有组织和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占股、放高利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胡某乙、抢劫、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张某丙、赛鸽协会等地、瑞鑫超市等地、尖端水族馆等地、南屯村**号等地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马某甲等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乙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占股、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马某甲等人、尖端水族馆开设赌场、杨某甲农家乐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张某丙、瑞鑫超市等地开设赌场、和顺街51号等地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马某甲等人、抢劫王某丑、随意殴打张某丙、王某癸、王某卯、瑞鑫超市等地开设赌场、尖端水族馆开设赌场、杨某甲农家乐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占股、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马某甲等人、杨某甲农家乐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张某丙、南屯村34号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雷某丙、抢劫马某甲等人、随意殴打李如亮、王某癸、王某卯、在南屯村**号开设赌场、在杨某甲农家乐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雷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放高利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张某丙、瑞鑫超市等地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姬云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胡某乙、赛鸽协会等地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姬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姬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姬云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雷某丙、赛鸽协会等地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云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放高利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张某丙、南屯村34号等地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雷某丙、贩卖毒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矣天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威胁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矣天能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在参与抢劫黎某甲、赛鸽协会等地开设赌场的事实中,被告人矣天能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矣天能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在赛鸽协会等地、陶庄等农家乐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矣天能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姚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胡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在瑞鑫超市等地开设赌场、南屯村34号等地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明国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非法拘禁胡某乙、非法拘禁张某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明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国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国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马某甲等人、尖端水族馆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抢劫马某甲等人、抢劫王某丑、随意殴打王某癸、王某卯、尖端水族馆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威胁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赛鸽协会等地、南屯村34号等地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己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在抢劫马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己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马某甲等人、在赛鸽协会、陶庄农家乐等地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己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为索要高利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赛鸽协会等地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张某丙、抢劫马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劫马某甲等人、抢劫王某丑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在抢劫、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辛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壬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胡某乙、睿鑫超市等地、南屯村**号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壬自动到案,如实供述非法拘禁雷某丙、南屯村**号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壬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蒋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胡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张某丙、瑞鑫超市等地、南屯村**号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张某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丙为索要高利贷,参加有组织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在赌场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胡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张某丙、睿鑫超市等地开设赌场、南屯村**号等地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甲、张某甲、成某甲、李某戊、李云龙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被告人熊某甲、成某甲、李某戊、李云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戊、李云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云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戊、张某甲、李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荣辉

     高宏梅

     李兴贵

     王丽艳

     陈  璐

     张  建

范青青

朱  芳

              普红桃

代理检察员:  普雯莉

              王鹏程

              刘根杰

              徐  婷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壬、王某丁、赵某甲、王某乙、王某辛、矣天能、刘某甲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甲、姚某甲、李某戊、熊某甲、成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澄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明国、李某丙、李云龙现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己、李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姬云、蒋某甲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59册(诉讼证据卷31册,其中第30卷、31卷为保密卷;补充侦查卷25册;保密卷3册);审查起诉卷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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