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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小名“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时任西安市灞桥区**村村长助理)在西安市灞桥区**村位于祥云路附近的刘某甲家,以刘某甲多占村集体土地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毛某某及杨某甲、郭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杨某乙、杨某丙、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秦某某、段某甲、雷某某(杨某甲等14人另案处理)等人,并叫来两台装载机,欲将刘某甲家在建房屋强行拆除,刘某甲及其家属刘某丙、刘某丁等人进行阻挠,双方遂形成对峙。后王某甲指挥王某乙、毛某某等人持洋镐把强行冲入刘某甲在建房屋中,并打伤刘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及平面图、继续取证的情况说明、协议、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杨某丁、张某甲、吴某丙、张某乙、胡某某、刘某乙、杨某丙、吴某甲、吴某乙、郭某某、杨某乙、王某丁、秦某某、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丙、罗某某、赵某丙、王某戊、赵某乙、赵某丁、刘某戊、陈某某、杨某甲、刘某己、雷某乙、段某乙、赵某甲、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毛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毛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8册、光盘18张。

3、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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