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嘉鱼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嘉鱼县**镇**村**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
被告人殷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嘉鱼县**镇**村**号。
被告人殷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七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王某丁、殷某甲、殷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先后纠合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王某丁、殷某甲、殷某乙,在湖北省嘉鱼县**大道**号**栋**房内,冒充美女身份,通过微信聊天诱骗他人高价购买劣质白酒、索要红包,共骗得陈某某、刘某某等5人共计25442.6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害人陈某某转账时身处本市白云区人和镇。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还伙同同案人丁某某、金某甲、金某乙(均另案起诉),在湖北省武汉市**岛**工坊,以上述方法骗得邓某某等人共计4693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话术”资料本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余某某、邓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朱某某7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王某丁、殷某甲、殷某乙及同案人丁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王某丁、殷某甲、殷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殷某甲、殷某乙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是主犯;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王某丁、殷某甲、殷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王某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丁、殷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殷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王某丁、殷某甲、殷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话机7台、中国移动电话卡5张、电脑主机6台、手机19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七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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