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现住本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9月23日,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6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12月27日。

2003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娄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3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现住娄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9月23日,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6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12月27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3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现住娄烦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9月23日,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6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12月27日。

本案由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份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五户联保在马家庄信用社贷款,从2009年开始贷款49万元,后每年以贷新还旧、增加贷款金额的办法在马家庄信用社多次贷款,截止2013年3月份共计贷款124.9万元;2012年6月份,王某甲在马家庄信用社个人担保贷款90万元;2012年9月份,王某甲通过王某丙在马家庄信用社借名贷款55万元。

2013年7月份,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娄烦县联社)整合不良贷款,出台《关于对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包括形态不实贷款)采取收旧放新办法的暂行通知》,要求各信用社、营业部明确承贷主体,落实责任,加大清收。后马家庄信用社开始进行不良贷款整合,2013年8月初,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马家庄信用社时任主任王某乙、被告人信贷员李某某,以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丁的名义申请贷款,使用虚假装修合同、伪造虚假贷款资料,违规操作,上报至娄烦县联社贷款200万元,娄烦县联社审批发放了这笔贷款。该笔贷款,通过王某乙、李某某内部私开他人账户,违规取现、转账等操作,控制在了马家庄信用社。该笔200万元,其中有179.12万元用于还原王某甲个人贷款92.69万元,借名王某丙贷款55.88万元,五户联保贷款30.55万元,剩余20.88万元取现使用。

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再次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伪造虚假购车合同等贷款资料,以王某甲的名义向娄烦县联社上报贷款200万元。娄烦县联社同样审批发放了该笔贷款。王某甲贷下的200万元通过王某乙、李某某内部私开他人账户,违规取现操作,同样控制在了马家庄信用社,该笔200万元,除用于还原王某甲组织人员进行的五户联保贷款64.97万元外,剩余135.03万元被取现使用。

上述共计400万元贷款至今未还过本金和利息,造成马家庄信用社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以倒贷的手段骗取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00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