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号,住原籍。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原籍。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原籍。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冉某某组织十余人在长安区滦镇小新村王某甲家中聚众赌博。王某甲负责联系赌博地点,提供赌具。王某甲雇佣张某甲(行政处理)、杨某某(行政处理)、张某乙(行政处理)三人充当“门子”角色,王某甲负责给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提供赌资,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不论输赢、不参与分配“渔利”。王某乙充当“门子”角色,自己筹集赌资,自负输赢,参与分配“渔利”。王某甲雇佣冉某某召集参赌人员赌博,并负责现场秩序。王某甲雇佣周某某(行政处理)负责在赌场抽头“渔利”。当日周某某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约15000元。王某甲从所提“渔利”中支付冉某某500元报酬,支付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每人300元报酬,支付周某某500元报酬,支付其他参赌人员每人路费200元至500元不等,王某甲收取场地费及分得“渔利”合计3500元。王某乙分得渔利3000元。
2、2015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冉某某组织约二十人在长安区滦镇北石槽村朱某某家中聚众赌博。王某甲联系赌博地点,提供赌具。王某甲雇佣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三人充当“门子”角色,王某甲负责给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提供赌资,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不论输赢、不参与分配“渔利”。王某乙充当“门子”角色,自己筹集赌资,自负输赢,参与分配“渔利”。王某甲雇佣冉某某召集参赌人员赌博,并负责现场秩序。王某甲雇佣周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头“渔利”。王某甲雇佣姚某某(行政处理)充当“亮子”角色,负责望风、通风报信。当日周某某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约20000元。王某甲从所提“渔利”中支付冉某某500元报酬,支付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每人300元报酬,支付周某某500元报酬,支付姚某某200元报酬,支付朱某某伙食费场地费合计500元,支付其他参赌人员每人路费200元至500元不等,王某甲分得“渔利”合计4000元。王某乙分得渔利4000元。
3、2015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冉某某组织二十余人在长安区滦镇观坪寺村宴亚换家中聚众赌博。王某甲负责联系赌博地点,提供赌具。王某甲雇佣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三人充当“门子”角色,王某甲负责给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提供赌资,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不论输赢、不参与分配“渔利”,王某甲承诺事后支付每人300元报酬。王某乙充当“门子”角色,自己筹集赌资,自负输赢,参与分配“渔利”。王某甲雇佣冉某某召集参赌人员赌博,并负责现场秩序,承诺事后支付500元报酬。王某甲雇佣周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头“渔利”,承诺事后支付500元报酬。王某甲雇佣姚某某充当“亮子”角色,负责望风通风报信,承诺事后支付200元报酬。当日16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将王某乙、冉某某抓获。王某甲逃离现场。现场查获“渔利”人民币15000元,无人认领赌资人民币18800元,有人认领赌资人民币7970元,合计人民币41770元。查获赌资于2015年8月5日上交长安区财政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冉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5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冉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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