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MA********,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附**号**幢**,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6231990********,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号**单元**楼**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住重庆市江北区**号**幢**单元**。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019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单位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设立被告单位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实际控制人王某甲、王某乙,两人各占公司50%股份。**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广告推销、企业广告推广。**管理公司经营模式为:由王某甲、王某乙对外在各QQ群以“**品牌推广”、“大风起科技”、“艾瑞传媒”等名义发布广告,宣传通过“百度知道”、“百度快照”、“百度下拉”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关键词、网址推广的有偿服务,并在网络上联系其他技术人员将招揽来的业务交由对方完成,**管理公司从中赚取价差,以此牟利。
营业期间,**管理公司既承接正当广告业务,也承接涉赌网址、关键词推广的非法业务。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员工周某某(另案处理)各自对外承接业务,各自获取营业款,扣除当月工资等开销后,统一汇入被告人王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内,作为**管理公司资金统一管理、支配。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除每月领取工资外,还于2018年、2019年分红各自共计4、5万余元。
截至2019年8月,**管理公司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推广涉赌信息数量为17428条,营业额人民币24454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参与推广涉赌信息9276条,营业额为120700元;被告人王某乙直接参与推广涉赌信息7582条,营业额为1175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以上述方式给QQ昵称为 “安儿”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100条,收取1500元。
二、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xian”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3540条,收取共计35300元。
三、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xian的同事”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80条,收取1050元。
四、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以相同的方式给 QQ昵称为“新利彩票”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3200条,收取共计42900元。
五、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突破迁望”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1800条,收取共计22900元。
六、2018年3月8日和4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徐小仙”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200条,收取3800元。
七、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江小峰”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200条,收取1000元。
八、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二号站招商”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50条,收取750元。
九、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一人之下”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100条,收取1500元。
十、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蓝色翅膀”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6条,收取10000元。
十一、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迈向成功”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20条,收取4500元。
十二、2018年1月8日、1月11日、3月6日,被告人王某乙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七匹狼”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61条,收取1650元。
十三、201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乙多次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 “无名悍将”(别名:杀鸡焉用牛刀)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6000条,收取共计97640元。
十四、2018年11月28日和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乙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即梦成空”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600条,收取共计4200元。
十五、2018年10月8日、10月12日、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乙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孤独等待”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400条,收取共计1600元。
十六、2018年12月10日和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乙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客服”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501条,收取6000元。
十七、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乙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空”(别名:比伯)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但未成功,收取2000元。
十八、2018年10月至12月,周某某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喵喵”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共计370条,收取共计5250元。
十九、2018年11月8日、11月15日,周某某以相同的方式给QQ昵称为“小某某”的客户推广赌博信息200条,收取10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业务表、银行卡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严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管理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管理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管理公司的**;被告人王某乙作为**管理公司的**,均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二人及被告单位**管理公司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单位**管理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管理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与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官:门 丽
检察官助理:王思喻
附:
1. 被告单位**管理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578252****;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461****;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8026****。
2.案卷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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