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女,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镇**街**路**,现住址山西省古交市**镇**街**路**,。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诊所护士,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村**号**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社区**村**号**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甲、王某丙、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上午,韩某乙(另案处理)因其与丈夫王某丁、被害人王某戊三人感情纠纷之事,联系被告人韩某甲、王某丙、王某乙、路某某、王某甲一起去找王某丁与王某戊,由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约好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商务区国贸第六馆停车场见面。14时许,王某丁驾驶晋A****2黑色奥迪轿车与被害人王某戊进入长风商务区国贸第六馆4号停车场,将车辆停至B151车位,被害人王某戊在车内等候,被告人王某甲、路某某与王某丁到路边谈话。约半个小时后,被告人韩某甲、王某丙、王某乙与韩某乙四人一起到停车场,让被害人王某戊下车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某乙用辣椒水朝车内喷,韩某乙打开车门,该四人将被害人从车内拽出,对其揪头发、扇耳光、拳打脚踢。后韩某乙指示被告人韩某甲等三人将被害人王某戊强行拽到王某丁的晋A****2黑色奥迪车车内,由被告人路某某驾驶该车,六人一起乘车离开停车场。随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A****7白色传祺轿车跟随,途中将被害人的双手拷上手铐。到达太原市小店区王吴村坟地后,该五被告人及韩某乙要求被害人不再与王某丁联系见面。17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戊被王某丁解救后报警。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约三小时,期间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辱骂、恐吓,致使被害人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王某戊进行赔偿,被害人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伤情照片、车辆照片、手铐照片、病历、车辆卡口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戊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等;4.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甲、王某丙、路某某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韩某乙的讯问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对长风第六馆4号停车场的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丁、王某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对王某甲所驾驶车辆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甲、王某丙、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甲、王某丙、路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韩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甲、王某丙、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乙、韩某甲、王某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路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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