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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非法狩猎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七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老么,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4********,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76********,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7********,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在慈溪、余姚等地,单独或结伙采用张网捕捉的方式,非法捕猎野兔。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余姚市泗门镇为禁猎区,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初八)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陆生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禁止使用网具等捕猎工具和捕猎装置。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在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监狱附近,采用张网捕捉的方式,非法捕猎野兔1只。

2.2019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乙伙同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王某甲,在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五舌岭山上,采用张网捕捉的方式,非法捕猎野兔1只。

3.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伙同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王某甲,在余姚市泗门镇附近,采用张网捕捉的方式,非法进行捕猎活动,未捕获动物。

4.2019年某日,被告人王某丁在余姚市泗门镇及慈溪市横河镇,采用张网捕捉的方式,非法捕猎野兔共计3只。

经鉴定,涉案野兔属于兔形目兔科华南兔(学名:Lepus sinensis),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慈溪市人民政府文件、余姚市人民政府文件、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毛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违反狩猎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丛杰

检察官助理:岑超能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现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居所候审(联系方式:1836848****、1565781****、1508531****、1828573****)。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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