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甲三人商定从厦门乘坐私家车达到云南省昆明市,在云南昆明一陌生男子(身份信息不详)的协助下,从昆明乘车到达普洱市孟连县后,采取乘车、步行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勐波一赌场参与赌博。2020年10月29日,上述三被告人通过在赌场人员安排下,通过乘车、乘坐皮划艇等方式从缅甸勐波偷渡返回中国普洱市孟连县境内,三人达到中缅边境芒信201界桩封控点时被边防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青青
检察官助理:刘根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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