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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楠杆乡火石村洪丫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小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楠杆乡火石村洪丫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丰乐镇庙坝村冯家寨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对其未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17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相约在德江、沿河、印江等地工地上盗窃钢模板、钢材,后将盗得财物销售到被告人冯某某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王某乙、王某甲驾驶王某乙的一辆灰色贵**金杯牌灰色小货车,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界镇距中界街上2公里的马路上,盗窃被害人宋某某放于工地上的钢模板8块,后两人将盗得的钢模板以2000余元卖给冯某某。经鉴定,以上被盗钢模板价值人民币3024元。

2.2019年9月2日凌晨1点许,王某甲、王某乙驾驶王某乙的贵**金杯牌灰色小货车,至贵州省德江县稳坪镇加油站旁边马路上,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德江县至稳坪乡二级路工地的20块刚模板盗走,后两人将盗窃的钢模板以2850元卖给冯某某。经鉴定,以上被盗钢模板价值人民币3780元。

3.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驾驶王某乙的贵**金杯牌灰色小货车,至贵州省印江县印江至板溪镇,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工地上用于施工的11块刚模板盗走,王某甲、王某乙将盗窃的钢模板以2000余元卖给冯某某。经鉴定,以上钢模板价值人民2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通话清单、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监控卡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达9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伟

检察官助理:余鸿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册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作案工具车辆贵**金杯牌灰色小货车现扣押于德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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