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4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经商量,由王某乙驾驶陈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三人窜到本市凤岗镇官井头村龙井路60号工业园星恺科技有限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将摆放在原料堆放区的49袋PC原料(每袋重25公斤,共价值约19300元)分三次搬离工厂后变卖,三人分得赃款。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凤岗镇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抓获,在陈某某处缴获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及赃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侦查实验材料,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陈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财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