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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村**号,现住易门县**街道**街**号。因赌博于2014年2月18日被易门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收缴500元赌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村**号。因非法出入境于2019年6月2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石某甲、王某乙、钟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石某甲相互邀约,从昆明乘坐飞机到景洪,转车到勐海县打洛镇,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经偷渡组织人员帮助,绕开边防检查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小勐拉。同年8月16日二人以同样的方式从缅甸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勐海县打洛镇境内乘车返回易门。

2.2019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多次转车从易门县到勐海县打洛镇,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经偷渡组织人员帮助,绕开边防检查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小勐拉。同年6月17日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从缅甸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勐海县打洛镇境内乘车返回易门。

3.2019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石某甲、钟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到缅甸小勐拉找石某乙(易门人,在缅甸生活,未查获)讨债,后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F18V77的轿车拉着王某乙、石某甲到勐海县打洛镇,三人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经偷渡组织人员帮助,绕开边防检查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小勐拉。讨债未果后,同年5月8日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勐海县打洛镇境内,后驾车返回易门。

4.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独自一人从昆明乘飞机到景洪,后转车到勐海县打洛镇,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经偷渡组织人员帮助,绕开边防检查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小勐拉。同年6月23日钟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勐海县打洛镇境内后被勐海县公安局查获,并罚款五千元。

5.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乙、石某甲邀约钟某某到缅甸小勐拉找石荆元讨债,后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F18V77的轿车拉着王某乙、石某甲到勐海县打洛镇,三人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经偷渡组织人员帮助,绕开边防检查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小勐拉。讨债未果后,同年12月1日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勐海县打洛镇境内,后驾车返回易门。

6.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多次转车从易门到勐海县打洛镇,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经偷渡组织人员帮助,绕开边防检查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小勐拉。后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从缅甸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勐海县打洛镇境内乘车返回易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核查结果、情况说明、过车记录车型识别详细信息、人员轨迹等;2.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石某甲、王某乙、钟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秉贵

检察官助理:普雯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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