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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赌博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07年1月2日因涉嫌赌博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2007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2********,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3年12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7年12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7年1月2日因涉嫌赌博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2007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2007年1月2日因涉嫌赌博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5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2017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月2日因涉嫌赌博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5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王某乙、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桦南县**洗浴中心**房间,聚众二十余人用扑克“推牌九”进行赌博。由王某甲提供赌资,被告人佟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王某甲抽红赢利1.2万元。

2.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高某某(已判刑)共准备的赌资10万元,在桦南县**洗浴中心**房间聚众二十余人用扑克“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佟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王某甲、高某某共抽红赢利3万元。

3.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高某某共同准备赌资,在桦南县**洗浴中心**房间聚众二十余人用扑克“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佟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王某甲、高某某共抽红赢利2万元。

4.2006年12月27日,经被告人王某甲同意,胥某某(已判刑)准备赌资7万余元,在桦南县**洗浴中心**房间聚众二十余人用扑克“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佟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胥某某抽红赢利2.5万元。

5.2006年12月31日,经被告人王某甲同意,被告人王某乙准备赌资7万元,在桦南县**洗浴中心**房间聚众二十余人用扑克“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佟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王某乙抽红赢利2.7万元。

6.2007年1月1日,经被告人王某甲同意,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某某”(真实姓名不详)共准备赌资13万元,在桦南县**洗浴中心**房间聚众二十余人用扑克“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佟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周某某、“李某某”抽红赢利3万余元。

7.2007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桦南县**洗浴中心**房间,聚众二十余人用扑克“推牌九”进行赌博。由王某甲提供赌资,被告人佟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王某甲抽红赢利1.6万元。

8.2007年1月2日,经被告人王某甲同意,王某甲、胥某某(已判刑)共同准备赌资7万元,在桦南县**洗浴中心**房间聚众二十余人用扑克“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佟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胥某某抽红赢利1万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到桦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到桦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桦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出借赌资的账目等;

2.证人侯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王某乙、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王某乙、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大力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镇;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取保候审于桦南县**镇。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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