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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5人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徐某某、赵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伙同被告人赵某乙到寿光市卡诺岛南区青年会馆东侧工地处,偷挖电缆一宗,涉案价值7800元。

2.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到寿光市卡诺岛南区青年会馆东侧工地处,使用铁锨、铰剪、壁纸刀等工具偷挖电缆一宗,涉案价值7460元。

3.2019年10月下旬一天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赵某甲到寿光市卡诺岛南区青年会馆东侧工地处,偷挖电缆一宗,涉案价值20780元。

4.2019年10月下旬一天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到寿光市卡诺岛南区青年会馆东侧工地处,偷挖电缆一宗,涉案价值2340元。

5.2019年10月下旬一天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到寿光市卡诺岛南区青年会馆东侧工地处,偷挖电缆一宗,涉案价值8780元。

6.2019年10月下旬一天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到寿光市卡诺岛南区青年会馆东侧工地处,偷挖电缆一宗,涉案价值2340元。

7.2019年10月3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赵某甲、徐某某到寿光市卡诺岛南区青年会馆东侧工地处,偷挖电缆一宗,涉案价值8840元。

8.2019年11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到寿光市卡诺岛南区青年会馆东侧工地处,偷挖电缆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徐某某、赵某乙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徐某某、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徐某某、赵某乙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徐某某、赵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伟利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_.《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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