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武威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靶场南路**号**单元**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武威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凉州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祁连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武威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7年3月1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1********,汉族文化,高中文化,系武威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2年1月17日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3月1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凉州区公安局五和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4年8月1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8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凉州区公安局金羊派出所罚款500元。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户籍地住址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户籍地住址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0年3月22日注册成立“武威市**有限公司”,并先后雇佣袁某某、徐某某等人为“武威市**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武威市**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向杨某某发放高利贷款20万元,还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4%;向王某丁发放高利贷款5万元,还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4.67%;向赵某某发放高利贷款12万元,还款期限二个月,月利息4.67%。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因借款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丁未及时向“武威**有限公司”按月偿还规定的利息和本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索要高利贷款,指使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李某甲、王某丙、冯某某等人先后至凉州区五和镇、永昌镇、康宁镇等地采取滋扰、纠缠、跟随、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向赵某某、王某丁、杨某某担保人李某乙等人索要欠款。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先后纠集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具体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8月的一天,为索要高利借款,被告人王某甲到凉州区**镇**村赵某某开办的养殖场向赵某某索要欠款,因赵某某无法及时偿还借款,王某甲让赵某某将其一辆车牌号为甘H*****的白色起亚智跑SUV汽车作抵押,并让其司机周某某将车开至**有限公司名下的**养殖场,之后赵某某到**有限公司索要其车辆,王某甲以赵某某未将借款还清为由,拒绝归还。
2.2016年12月28日9时许,为索要高利借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指使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李某甲等人到凉州区**镇**村赵某某养殖场向赵某某索要欠款无果,后袁某某等人强行将赵某某拉出房门,在门口时赵某某将门框抓住,徐某某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将赵某某抓门的手戳伤,赵某某松手后,袁某某等人将赵某某强行带至凉州区**有限公司继续向赵某某索要欠款。12时许,袁某某等人又将赵某某带至凉州区**镇**油库一废品收购站房屋内,袁某某等人逼迫赵某某在他们撰写的一份自愿拆迁养殖场的协议上签字,赵某某不愿意签字,后董某某用煤剪子吓唬赵某某,李某甲将赵某某打了两个嘴巴,赵某某迫于无奈在拆迁养殖场的协议上签字捺印。15时左右,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等人又将赵某某带至**网吧,同赵某某的借款担保人姚某某商量赵某某偿还借款事宜,赵某某与姚某某向袁某某等人保证近期想办法还钱后,袁某某等人方离开网吧,并将赵某某放回。
3.2016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指使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李某甲等人到凉州区**镇**村赵某某的养殖场内,继续向赵某某索要借款时,袁某某等人依据12月28日强迫赵某某签订的“自愿拆除养殖场的协议”,让赵某某拆养殖场,用拆下来的建筑物材料抵顶欠款。赵某某不愿意拆养殖场,袁某某指使李某甲、冯某某、王某丙等人强行将赵某某养殖场大门南侧围墙推倒5米左右,袁某某打电话联系收建材的人来赵某某养殖场收建材,因收建材的人嫌太远不愿意来,袁某某才让李某甲、冯某某、王某丙等人停止拆除,后带人离开。
4.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为索要高利借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指使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李某甲等人到凉州区**镇国土所,向国土所所长李某乙索要李某乙给杨某某担保的借款,李某乙拒绝偿还,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坐在李某乙办公室内不走,继续向李某乙索要借款,干扰李某乙及**镇国土所正常工作,直至当天晚上11时左右,李某乙向袁某某等人求情后,袁某某等人才从国土所离开。
5.2017年1月一天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李某甲等人又到凉州区**镇国土所向李某乙索要给杨某某担保的借款,期间,李某乙先后去**镇政府、**村委会、**镇一块荒地处执行公务时,袁某某等人也跟随在后,以此逼迫李某乙偿还担保的借款,李某乙迫于无奈,答应偿还2万元钱,袁某某等人才离开,后李某乙将2万元交给武威市**有限公司,袁某某等人才停止对李某乙的滋扰。
6.2018年9月份,因王某丁在武威市**有限公司的5万元高利借款未还清,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武威市**有限公司的小桥车行至北关十字附近,发现王某丁驾驶其车牌号为甘A*****白色三菱欧兰德小桥车在路上行驶,徐某某随即向被告人王某甲汇报此事,王某甲指使徐某某开车跟住王某丁,不要让其跑了。徐某某开车跟随王某丁行至凉州区政府大院时,被王某丁发现,王某丁开车至南关电力局门前时,徐某某见路上车辆较少,遂驾车拦截在王某丁车前,将王某丁驾驶的白色欧蓝德汽车逼停,徐某某下车将王某丁驾驶座车门拉开,强行将王某丁的车钥匙拔走,后徐某某将王某丁的车开至**有限公司名下的**养殖场,之后王某丁多次向王某甲打电话索要其车辆,王某甲以王某丁未将借款还清为由,拒绝归还。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发现其妻子李某丙与其所住小区物业公司保安张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冯某某独自在家饮酒至当日16时许,发现张某某在小区物业门口,被告人冯某某遂持自家菜刀行至小区门口追逐砍杀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左上臂被刀砍伤。2017年10月26日经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月份一天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索要高利借款,指使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李某甲等人至凉州区**镇将王某丁带至**养殖场,王某甲安排袁某某、徐某某看守王某丁,让王某丁给其亲戚朋友打电话借钱偿还借款,至当天下午4时许,王某丁从朋友处借到了1万元钱。当天晚上7时许,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等人又将王某丁带至凉州区麻纺厂附近的**酒店客房,在酒店客房内王某丁将1万元钱偿还给袁某某,后袁某某让徐某某、冯某某等人看守王某丁继续让其向亲戚朋友打电话借钱偿还借款,不让王某丁离开酒店客房。次日上午9时许,王某丁为摆脱徐某某等人的看管发短信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严某某求救,11时许,凉州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以执行案款为由将王某丁带离**酒店,袁某某、徐某某等人又跟至凉州区人民法院门口守候王某丁,致使王某丁在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案款后不敢离开法院,期间徐某某到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询问王某丁下落,至当天20时许,王某丁才乘坐凉州区法院警车离开凉州区法院,从而摆脱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看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书证: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平 陈福良 张国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冯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同步录音光盘14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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