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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8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3********,畲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2013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麻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 年7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麻江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朱某某,小名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麻江县**镇**路**号**栋**单元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2016年5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麻江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6年2月28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麻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2月11日因打架斗殴被麻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1********,畲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福州市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王某某,小名**,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85********,畲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2010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2010年11月29日因盗窃罪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

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2000********,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2019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星宇、朱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星宇、朱某某等人在麻江县夜市摊“特色星期八”门面吃夜宵时,因对面24号门面吃夜宵的杨某乙等人播放的音乐声音过大吵到了朱某某、王星宇等人,朱某某、王星宇等人随即去到24号门面要求杨某乙把声音调低,双方发生口角争吵并发展为双方打架,后朱某某、王星宇将杨某乙打伤,经鉴定杨某乙的伤为轻伤二级。

二、2019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星宇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麻江县夜市摊吃宵夜后二人驾驶吴某某租来的五凌面包车回家,在夜市摊门口,遇到赵某甲、文某某骑摩托车停放在夜市摊门口,文某某去旁边商店购买东西,由于摩托车挡住了面包车的去路,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文某某将摩托车移开,王星宇与吴某某驾车从夜市摊出来往左边东郊方向行驶得一段路后折返往迎宾中路博士眼镜店方向行驶,当行至夜市摊门口时,看见赵某甲、文某某还在夜市摊门口,犯罪嫌疑人王星宇或吴某某又骂了对方二人一句后驾车继续往博士眼镜店行驶。赵某甲、文某某被骂后骑上摩托车追赶王星宇和吴某某,在博士眼镜店追上王星宇和吴某某,双方又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离开,王星宇遂叫吴某某驾车送其返回麻江夜市摊邀约正在吃宵夜的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共六人乘座吴某某驾驶的五凌面包车在麻江县城街上寻找骑摩托车的赵某甲和文某某,(此时在麻江车站门口赵某甲已换成杨某甲坐文某某的摩托车),当王星宇等人乘座吴某某驾驶的车行至麻江车站旁三联超市红绿灯路口时,王星宇看见文某某、杨某甲在车站门口骑摩托车往供电局方向行驶便指使吴某某驾车追击,追至麻江广建红绿灯路口时,文某某、杨某甲调头返回,后在麻江县移动公司门口公路上将文某某、杨某甲所骑的摩托车追上,随后,王星宇、朱某某、吴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等六人下车对文某某、杨某甲进行殴打,这时赵某甲与赵某乙(女)、李某乙(女)、陆某某(女)等乘座杨某丙的车行至此处见状,赵某甲与杨某丙立即下车加入打斗中,致使杨某甲、赵某甲、文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甲、赵某甲的伤为轻微伤,文某某的伤够不成轻微伤。

三、2019年6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星宇、王建林、王正勇、王某甲(另案处理)等四人在麻江县杏山镇回龙路皇爵KTV喝酒后出来在门口遇到准备来KTV玩乐的李某丙和彭某某、陈某乙、田某某等四人。因王星宇看了一下李某丙,导致俩人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王建林见状后上前对李某丙进行殴打,李某丙转身去拔路边护拦反击未得逞,王正勇随后又上前殴打李某丙,后双方人员均加入了打斗,后致李某丙、彭某某、陈某乙、田某某受伤,经鉴定,四人的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几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星宇、王建林、王正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杨某甲系缓刑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自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以来被告人王星宇、王建林、王正勇、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星宇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王建林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王正勇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时犹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王星宇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王建林、王正勇、杨某甲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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