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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退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前,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杨某甲、王某丙、岳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或者连锁经营业”为名,在无实际商品情况下,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一区和二区两个部分,分别由体系老总负责管理,再分别设立若干个经理室(也称“家庭”),由老总(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负责经理室日常管理),并设立以下职位(也称“窗口”),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纪律管理等事项)、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学习等事项)、经晨总管(负责经理室经晨会议等事项)、申购(负责经理室成员购买份额等事项)。

截止案发时,一区中有杨某乙、庞某某、罗某某、冷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7个平行互动经理室;二区中有岳某某、何某某、姚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丙、成某某、曹某某等8个平行互动经理室。由一区和二区构成的该传销组织中,传销人员不少于3层120人以上。一区和二区中的老总、大总管和其他窗口等不同层级间均有互动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关人员职务、不同经理室间的资金流动、组建共同的微信群组,轮流召开窗口会议,交叉进行经理室间的自律检查,统一办理和使用集团电话号码,不定期统计和分享租房资源等。

被告人王某甲担任二区王某丙经理室能力配合总管的职务;被告人王某乙先后担任二区岳某某经理室经晨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的职务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王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琳

检察官助理   魏  冕

2020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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