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合谋,利用网络假借代购名牌包的名义共同实施诈骗,具体手段为在小红书软件上冒充国外代购,通过发布虚假代购信息吸引被害人联系买名牌包;双方添加微信后,以发送淘宝下载的商品图片、采购视频或用软件修改定位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预付定金、尾款,收款后借故不发货且微信失联。二人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包括“asd222***”、“asd2222***”、“As520***”、“Aey***”。

现已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通过上述手段骗得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401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被害人何某某在小红书软件上看到王某甲发布的虚假国外代购信息,用微信号“q***”添加对方好友购买LV包。后其按照对方要求,于2019年9月20日微信转账6000元定金,又于2019年11月15日微信转账5600元尾款,转款后其未收到包,合计被骗11600元。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全额退赔何某某,并取得谅解。

2、2019年10月13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小红书软件上看到王某甲发布的虚假国外代购信息,用微信号“d***”添加对方好友购买LV包。后其按照对方要求,于2019年10月13日微信转账3000元定金,转款后其未收到包,被骗3000元。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全额退赔刘某某,并取得谅解。

3、2019年12月7日,被害人高某某在小红书软件上看到王某甲发布的虚假国外代购信息,用微信号“g***”添加对方好友购买LV包。后其按照对方要求,于2019年12月7日、9日分两次微信转账3000元定金,转款后其未收到包,被骗3000元。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退赔高某某3500元。

4、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蔡某某在小红书软件上看到王某甲发布的虚假国外代购信息,用微信号“j***”添加对方好友购买LV包。后其按照对方要求,于2019年12月8日微信转账5000元定金,又于2020年1月7日微信转账7150元尾款,转款后其未收到包,合计被骗12150元。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全额退赔蔡某某,并取得谅解。

5、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系金华市婺城区人)在小红书软件上看到王某甲发布的虚假国外代购信息,用微信号“s***”添加对方好友购买LV包。后其按照对方要求,于2019年12月8日微信转账3000元定金,又于2020年1月1日微信转账5400元尾款,转款后其未收到包,合计被骗8400元。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退赔陈某某8900元,并取得谅解。

6、2020年1月24日,被害人王某丙在小红书软件上看到王某甲发布的虚假国外代购信息,用微信号“G***”添加对方好友购买GUCCI包。后其按照对方要求,于2020年1月24日微信转账3000元定金,转款后其因专柜视频事宜与对方产生纠纷。后王某甲于2020年1月28日主动微信退还1000元,王某丙实际被骗损失2000元。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退赔王某丙20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用于诈骗的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照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退赔转账记录、被害人电话记录、刑事谅解书、公安阶段认罪认罚材料、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3.电子数据:诈骗资金流向数据导图;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王某丙、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远望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甲联系电话17790****96,王某乙联系电话188*******。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