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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商量决定以冒充他人QQ好友,以办理签证费用、虚构转账记录等方式分别实施诈骗。

2019年10月16日,王某甲冒充一名叫贾某某的男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9860元。

2019年10月14日,王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9860元,李某某在转账后被银行冻结账号,王某乙未收到该笔诈骗款项。另王某乙通过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孟某某、魏某某、王某丙、*小燕、王某丁、刘某某、杜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实施诈骗,均要求转账9680元,均未成功。

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黄江镇将王某甲、王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王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王某甲诈骗数额较大,王某乙诈骗(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甲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王某乙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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