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31978********,汉族,中专文化,云和县**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系被告人王某甲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云和县**快递有限公司财务,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街*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夫妻分别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快递有限公司浙江省云和县加盟网点负责人和财务,经合谋为骗取**快递有限公司面单激励奖金,于2019年2月20日至28日期间,虚构快递业务413928单,致使该网点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年度面单激励奖金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941208.9元升至1420516.4元。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快递有限公司向其管理的该网点的中转账户发放年度面单激励奖金合计1304857.7元,其中1260000元由王某甲、王某乙转入该网点企银账户用于支付面单费、中转费。综上,王某甲、王某乙骗得**快递有限公司面单激励奖金合计318791.1元。
2019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路**号快递加盟网点被民警抓获。同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浙江省云和县城南派出所投案。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乙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赃退赔44万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谅解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盟合同、激励政策文件、情况说明、中转账户消费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0682****(王某甲)、1373598****(王某乙);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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