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身份证号码370725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镇**园**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身份证号码37078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安丘市**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谋,在“交易猫”游戏交易平台发布销售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采取让买家付款后拉黑的方式诈骗钱款。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冯某某看到上述虚假信息后,添加被告人王某甲QQ号,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王者荣耀”游戏账号,被告人王某甲以销售游戏账号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370元。后被害人冯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甲要求添加被告人王某乙QQ号,被告人王某乙以修改实名认证、交纳押金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500元。收到钱款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将被害人冯某某QQ等账号拉黑,被告人王某甲分得人民币1870元,被告人王某乙分得人民币200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61025****、1981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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