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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诈骗罪)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7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峰县**乡**街村**村民组。2008年3月31日因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全飞,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2016年5月18日因诈骗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8年4月25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委会**组。2005年4月26日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2017年3月23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住湖南省双峰县**居委会**路**号。2008年5月22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湖南省双峰县**派出所**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湖南省娄底市**区**镇**村**组37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朱全飞、朱某甲、王某丙、吴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同案人李振(在逃)的纠合下,合谋诈骗,并由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承租本市花都区**镇**街**号**、**房(**栋**)作为诈骗窝点。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分别纠合被告人朱全飞、朱某甲、王某丙、吴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严某某到上址,由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团伙的日常管理,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技术培训、客服及诈骗款项的收取、转账,被告人朱全飞、朱某甲、王某丙、吴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严某某作为业务员,通过手机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后,向对方做虚假宣传,拉对方进客户“恒生国际投资群”,在微信群内谎称广州信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回报高,诱骗被害人充值投资,以此诈骗被害人财物。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朱全飞、朱某甲、王某丙、吴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严某某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8310万元、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3740元、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62569.92元、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2750元、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1138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667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8900元、被害人瞿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封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492.23元、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476元、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12000元。上述17名被害人共被诈骗合计人民币416285.15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朱全飞、朱某甲、王某丙、吴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严某某在本市花都区**镇**街**号**、**房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朱全飞、朱某甲、王某丙、吴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王某丙、吴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全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朱全飞、王某丙、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朱全飞、朱某甲、王某丙、吴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严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6册28卷。

3.扣押被告人王某乙手机8台、笔记本2本;扣押被告人王某甲手机1台、银行卡8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依法冻结1788******@qq.com支付宝账户内款项人民币83036.32元;冻结085e9858e8bac099e********@wx.tenpan.com微信账户内款项人民币500元;冻结银行账户62366826700********内存款人民币5223.95元,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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