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铜川市**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8月23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路**家属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在本市接到吸毒人员贺某某(另案处理)欲购买2克冰毒的电话后,电话联系位于铜川市的被告人王某甲,约定从王某甲处购买2克冰毒和100元海洛因。贺某某驾驶汽车与王某乙一起赶至铜川市后预先支付王某乙毒资900元。当日17时许,二人联系并找到王某甲,王某甲在铜川市王益区河滨路附近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冰毒2克及100元的海洛因,王某乙将2克冰毒交给贺某某后,二人驾车返回西安。8月29日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理想酒店门口将贺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一小包(净重0.8958克,经鉴定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当日18时许,公安机在贺某某的带领下在本市未央区**小区门前将王某乙抓获,8月3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王某乙的带领下在铜川市王益区小河沟口将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起诉书贰拾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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