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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区**号。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续保一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续保一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09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号对面的小房子内摆放二张自动麻将桌,为徐某某、朱某某、褚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均作治安处罚)以“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后于2019年7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文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琳

2020年12月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65785****、158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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