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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赌博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小某某”),男,19**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 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4月14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于202041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小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 月9 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月22日,金沙县**镇**村**组村民蔡某某邀约人员到其家中赌博,期间蔡某某雇佣王某甲、王某乙帮其放哨,并给予王某甲和王某乙一定的放哨费。2020年2月23日,蔡某某不再邀约人员到家中赌博,转由王某甲和王某乙来组织人员赌博。当晚,王某甲、王某乙租下同村村民罗某某家的房屋,将王某乙家的麻将机拉到罗某某家后便组织人员以“推筒子”、“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博期间,王某甲、王某乙负责统筹管理,为赌客提供香烟、泡面、槟榔等物品,雇佣同姓亲戚王某甲甲、王某甲乙为赌博放哨并给予放哨费,委托参赌的同姓亲戚王某甲丙、王某甲丁帮忙抽水,在王某甲丙输钱后给予王某甲丙一定的补偿,至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查获为止,王某甲、王某乙共抽头渔利约13000余元。事后,王某甲、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部分违法所得1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缴款单等;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人员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甲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某某

                                                检察官助理 某某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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