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18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
被告人王某乙(系被告人王某甲姐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进货和发货,被告人王某乙负责销售、客服及打印快递单,通过微信及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西安市临潼区何寨兴润商贸部”,以人民币40元至60元每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maltesers”注册商标的澳洲麦提莎麦丽素夹心牛奶巧克力,销售金额人民币152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商标注册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
4.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旭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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