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滨区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滨州市*县**镇**村,现住滨州市****路*****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滨州*县**乡**村,现住滨州市**路******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在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路口北侧路西租赁沿街房,分别经营“***保健品”店、“***保健品”店,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王某甲通过非正规渠道自“孙某”等人处购进多种性保健品,供自己及王某乙分别在各自店内向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其中,2018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店内向张某某、邢某某、邱某某等人销售“黄金玛卡”、“蚁力神”等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380元。2019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乙在其店内向邢某某销售“硬十天”等性保健品,销售金额80元。2019年9月19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民警在王某甲、王某乙经营的保健品店中现场扣押“黄金玛卡”、“蚁力神”、“硬十天”等性保健品。经检测,从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均系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搜查、检查、勘验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销售明知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振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滨州市****路*****室,联系电话1330649****;被告人王某乙现住滨州市**路******室,联系电话1995435****。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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