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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7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社区居委会**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2日至4月10日、自2019年5月25日至6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11日至5月25日、自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6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号**层**室**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地,以向**有限公司出借钱款等事项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返利,与王某丙等30余人签订《借款协议》等合同,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返款人民币1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8年11月29日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宁城县公安局八里罕派出所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借款协议、工商登记材料、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人王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电子银行账户明细;7.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法,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19年726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十四册,补充材料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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