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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6********,汉族,文盲,渔民,住淮南市泉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水上航运散集*-*-***)。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王王某甲,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6********,汉族,文盲,渔民,住淮南市泉西****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水上淮河渔民*-*-**)。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7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淮河二道河水域处于禁止捕捞期,仍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该区域内捕捞水产品。2020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望峰岗二道河码头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从淮河二道河水域非法捕捞的鱼虾8余斤,捕渔工具渔船一条,地笼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笼网、渔船(照片);

2.书证:淮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出具的关于禁用渔具认定、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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