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定岳,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立梅,云南桂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贵******大众牌轿车在前探路,被告人王某乙驾驶贵******轻型仓栏式货车,拉载烤烟叶从贵州省赫章县**准备驶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去销售,途中王某甲又决定驶往四川销售,次日凌晨7时30分许,途经昆明市东川区**大桥时被民警查获,查缴3100公斤烤烟叶,价值137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过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5.鉴定意见:检验协议书、检测报告、等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伟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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