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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泗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泗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26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到江苏省南京市、泗洪县、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天长市、定远县境内,从当地烟草零售商店内以每条香烟450-56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中华烟(双中支)127条、彩苏烟5条,转手以中华烟(双中支)每条570元、彩苏烟每条480元的价格销售到浙江省瑞安市袁某某处,销售金额约74790元,非法获利4120元。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再次驾车到定远县境内收购香烟时被定远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在王某甲车内同时查获中华烟(双中支)31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20年6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向公安机关分别退缴非法获利2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快递单据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王某丙、何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达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泗洪县**镇**村**组**号侯审、  

     被告人王某乙现在泗洪县**镇**村**组**号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手机一部。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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