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本院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文涛,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本院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荣,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在河北**有限公司当驾驶员期间,受该公司车队安排,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5日驾驶车号为晋J*****豪沃牌重型箱式货车运输7980公斤烟叶到广东,途径贵州省盘州市检查站时被查获,该烟叶经盘州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40145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烟叶7980公斤、晋J*****豪沃牌货车;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表;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品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烟叶798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401457.84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河北**有限公司当驾驶员期间,为获取劳动报酬,为他人运输烟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有期徒刑两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娅
2020年4月2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王某甲联系电话:1357272****,王某乙联系电话:151521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0页。
3.涉案手机三部、人民币4200元随案移送,烟叶7980公斤烟叶(烟叶暂存于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晋J*****豪沃牌冷冻车(暂存于盘州市烟草专卖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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