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2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孟哥”(在逃)介绍到缅甸一公司工作。三人在“孟哥”安排下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采取走山间小路、乘坐渡船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勐波。因发现被骗,三人于2020年09月24日凌晨结伙从缅甸边境蹚水过河偷渡回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芒信镇,行至芒信镇落水洞岔路口附近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5.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虹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9页、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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