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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甘某某窝藏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州**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幢**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5月29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福州**电子商务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幢**层。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5月3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8月5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5日将重新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杨某甲(已判决)因犯合同诈骗罪从三明市逃匿至福州市。到达福州市后,杨某甲找到其哥哥杨某乙(另案处理)称躲避外债,杨某乙随即联系了其妹夫被告人王某甲,请求他的帮助。杨某甲让被告人王某甲连夜送他和妻子郑某某前往黑龙江省以便出逃至境外,并让其帮忙兑换了15万元的现金。当晚,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司员工孔某某借了一部闽A*****起亚小轿车,并让其朋友王某乙(另案处理)一起随他驾车送杨某甲夫妻去黑龙江。5月6日下午,杨某甲等人到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杨某甲在得知无法偷渡出境后决定赶回福州,又担心返程途中遇到公安临检,于是要求被告人王某甲再租一部车,前后车相配合躲避公安临检。被告人王某甲随即通知孔某某(另案处理)搭乘飞机前往哈尔滨市。 5月7日,杨某甲出资租了一部黑A*****别克商务车,由被告人王某甲和孔某某驾驶闽A*****起亚小轿车在前,王某乙驾驶黑A*****别克商务车搭载杨某甲和郑某某在后驶回福州。路途中,杨某甲使用王某乙的手机和前车的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是否能安全通关。5月9日,杨某甲等人回到福州后,为了躲避警方的抓捕,被告人王某甲安排王某乙为杨某甲夫妻租房子,王某甲让被告人甘某某以他的名义通过中介为杨某甲夫妻租住了福州市仓山区**湾**号楼**室。在杨某甲的要求下,被告人王某甲还安排甘某某提供自己的电话卡、微信账户等给杨某甲使用及帮忙转账。杨某甲担心被公安机关侦控到,不敢直接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便通过微信语音通话联系被告人甘某某,再由被告人甘某某以口述的方式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还交待被告人甘某某,如果公安民警来找他要第一时间通知杨某甲夫妻。

2018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在福州市仓山区**园**幢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并告知在场人员不能将此事告知其他人员。之后,当天在场的被告人甘某某立刻前往杨某甲租住处告知杨某甲此事。次日,被告人甘某某在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福州市仓山区**湾小区门口向民警投案。同年6月1日,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地产租赁合同,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孔某某、郭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甘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佳敏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幢**室,联系电话1865999****;

被告人甘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幢**层,联系电话1803972****。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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