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王军龙(曾用名王军茏),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荣成市**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5月15日因吸毒被威海市文登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荣成市**小区**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4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3月4日因吸毒被荣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荣成市**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因吸毒于2017年4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龙、肖某某、田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且系“恶势力”犯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5日两次将被告人王军龙、肖某某、田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将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肖某某为赚取提成,将自己银行卡卖给被告人田某甲使用。后被告人肖某某查询得知被告人田某甲使用的其名下银行卡中有人民币3000余元的款项转入,遂与孙某某通过挂失、补卡方式将款项取出。二人商议,其中的1600元由孙某某转交被告人田某甲。之后被告人肖某某以孙某某未将该1600元转交给被告人田某甲为由,多次向孙某某索要该笔款项。
2017年,孙某某为赚取提成,多次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被告人田某甲使用。孙某某经查询得知其卖给被告人田某甲使用的其名下一张银行卡中转入人民币4900元,其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将卡内的人民币4900元取出。被告人田某甲得知此事后,多次向孙某某索要该4900元。
2018年4月份,徐某某通过被告人王军龙、肖某某将人民币700元毒资转给孙某某,让孙某某帮助购买冰毒。因孙某某未及时购买到冰毒,徐某某等人要求孙某某退还毒资并赔偿。因无钱退赔,由被告人王军龙做担保,孙某某从林某某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期一个月,到期之后偿还本息人民币7000元)以退还给徐某某毒资及赔偿款。借款到期后,孙某某无法偿还,林某某委托被告人王军龙向孙某某追偿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初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军龙、肖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将孙某某从荣成市带至威海市文登区**处,准备让杨某某给孙某某从网上贷款还账。当晚23时左右,因贷款无法办理,孙某某提出回家,被告人王军龙、肖某某持刀威胁孙某某,阻止其离开杨某某处。次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军龙、肖某某及孙某某返回荣成后,孙某某离开。
2、2018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田某甲、王军龙驾驶车辆到荣成市**镇前**村王某某经营的鱼粉厂找到正在工作的孙某某要求还款,遭拒后,被告人田某甲采用扇耳光、掐脖子等手段逼迫孙某某打了4900元欠条。当晚20时左右,被告人田某甲、王军龙将孙某某带至荣成市**街道办事处**路**酒店二楼徐某某办公室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期间,孙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分别向其母亲高某某、王某某求救,高某某报警称孙某某被绑架,民警电话向被告人田某甲、王军龙询问情况时,被告人田某甲、王军龙逼迫孙某某谎称事情已解决,次日凌晨,王某某到徐某某办公室后,方将孙某某带离。
3、2018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田某甲、王军龙驾驶车辆带孙某某到威海贷款公司准备让孙某某贷款还款,贷款未果后,从当日17时至2018年6月22日8时左右,二人在**酒店二楼徐某某办公室及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孙某某家中,采用言语威胁、贴身跟随等手段,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王军龙商议鞠某某,以孙某某位于荣成市**山庄**楼**室房屋为抵押向鞠某某高息借款。因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2018年6月21日,鞠某某以朋友张某某的名义与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5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孙某某从鞠某某处高息借款人民币90000元,扣除借款利息及中介费用,孙某某实际获得人民币45000元。同日,鞠某某转款给孙某某之后,孙某某转款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王军龙偿还所欠林某某的借款。但被告人王军龙扔持镐棒威胁孙某某,强行向孙又索要人民币3800元。6月22日10时许,孙某某向被告人田某甲转款人民币11500元,其中4900元用于归还被告人田某甲,余款要求被告人田某甲帮助归还被告人肖某某等人。被告人田某某收款之后,将孙某某的微信好友删除,并将孙某某手机号码拉黑,未将上述款项转交肖某某等人。
4、2018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毕某某驾车从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孙某某家中,将孙某某带离,采用脚踢等手段逼迫孙某某还款。后又将孙某某带至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旅馆内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7月18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毕某某将孙某某带至荣成市**镇荣成市**有限公司鞠某某处,逼迫孙某某向鞠某某高息借款。同日12时许,孙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肖某某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王军龙得知孙某某正在鞠某某处借款后,驾驶车辆到鞠某某处,采用持镐棒威胁手段,强行向孙某某借款。12时许,孙某某无奈之下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人王军龙人民币8500元,之后被告人肖某某、毕某某、王军龙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军龙、肖某某、田某甲、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龙、田某甲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毕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宗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军龙、田某甲、肖某某、毕某某现均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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