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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白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7********,汉族,初中,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前大章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赵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前大章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8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赵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赵州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10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赵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前大章乡**村**巷**号。2013年11月18日因盗窃罪被河北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1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3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赵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前大章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赵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白某甲、陈某某、贾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高利放贷,为讨债清欠,纠集白某甲、陈某某、贾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对他人实施威胁、辱骂、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某甲为首,白某甲、陈某某、贾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1、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分两次向巴某某放贷共10万元,潘某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巴某某无力还款。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白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及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去潘某某家进行滋事,对潘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期间,潘某某两次报警,在公安机关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后,王某甲等人仍不听劝阻,继续对潘某某进行滋扰。

2、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让陈某某以**村的房子作为抵押,向陈某某放贷40万,月息5分,期限4个月,当天扣利息2万。在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无力偿还,2014年3月份起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白某甲、胡某某多次找陈某某及其家人要账,对陈某某及其家人威胁、恐吓。

3、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向王某乙放贷15万元,石某某为担保人,在王某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带人到石某某家进行滋事,对石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并且王某甲还指使陈某某、刘某某往石某某家门口墙上喷字,逼迫石某某还钱。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向时某某放贷5万元,宋某甲为担保人,在时某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王某甲打电话对宋某甲进行滋扰,并带胡某某等人到宋某甲承包的蘑菇棚进行滋事,强行锁门并驱赶干活的人员。2016年2月5日宋某乙替宋某甲偿还王某甲2.5万元。

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让张某某以赵某润书院房子抵押从处贷款8万元,先扣息2个月,1.6万元,张某某无力还款后,8月份,张某某又从王某甲处贷款4万元,后又从王某甲处贷款4万元,张某某无力还款后,被告人王某甲、白某甲对张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后张某某被迫将润书院的房子公证给王某甲的小舅子胡某某。

4、2014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赵某北解家疃村席某某家喝酒。喝酒期间,因言语不合,陈某某和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人拉开后,陈某某离开北解家疃村回家。随后陈某某因不服气又坐出租车手持砍刀带刘某某等人来到北解家疃村与高某某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陈某某用砍刀将高某某砍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5、2015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永安村村北的地里持塑料枪对在此处施工的郭某甲、郭某乙进行威胁、恐吓并通知被告人贾某某,贾某某随后持砍刀赶来,继续进行威胁、恐吓,让郭某甲、郭某乙跪在路上并对二人殴打。后贾某某、赵某某又在公路上拦截王某丙的汽车,赵某某将王某丙车钥匙强行拔走,并与王某丙发生推搡。贾某某见状持刀威胁并殴打王某丙,王某丙逃跑后,贾某某、赵某某开车回家。在永安村口,因车撞到电线杆上,贾某某就回家了。赵某某又持砍刀进入商家庄村商某甲家、商某乙家,向二人威胁索要钱财未果后离开

6、201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星辰花园小区西门南侧附近将梁某某的黑色路虎越野车后侧玻璃砸坏,从车内盗窃蜜蜡手把件一个、一台蓝牙音箱、两条好猫香烟和一双阿迪达斯旅游鞋,蜜蜡手把件购买价值为40600元,蓝牙音箱、两条好猫香烟和一双阿迪达斯经鉴定共计价值2432元。被告人贾某某将蜜蜡手把件以3000元出售。

二、违法事实

1、王某甲委托贾某某看管有争议的赵某**楼**单元**室。并利用一份假租赁合同抢占房屋。2016年6月5日,贾某某看到有人往室内搬家俱,就与搬家具的白某乙、白某丙等人发生争吵,贾某某砸白某丙头部,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贾某某、白某丙均受伤,经鉴定,贾某某为轻微伤,白某丙为轻微伤。

2、2015年3月份,王某甲向郑某某放贷5元,赵某**局工作人员安某某为担保人。郑某某在还了部分钱后再无能力还款,王某甲、贾某某、赵某某等人多次去赵某**局找安某某要钱,在单位给安某某造成严重影响。

3、2014年或2015年,王某甲向卜某甲放贷1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4分,扣除利息4000元,卜某甲的姐姐卜某乙以**公寓**号楼**单元**室为抵押。到期后,卜某甲无力还款,王某甲带白某甲等人多次到卜某乙家、单位催款、言语威胁迫使卜某乙偿还卜某甲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白某甲、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上述五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4月3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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